基礎構造:混凝土樁、鋼(管)樁,GL以上得作破壞性拆除,其餘部分分隊長函請違建戶自行拆除。
竹木構造:屋頂、壁體、加強樓板等全部拆除。
加強磚造:屋頂、壁體、樓地板得破壞性拆除,原則破壞1/2以上至不堪使用,其餘部分視構造狀況及安全考量,分隊長函由違建戶自行拆除。
鋼骨、金屬磚造:屋頂、壁體、樓地板得破壞性拆除,原則破壞1/2以上至不堪使用,其餘部分視構造狀況及安全考量,分隊長函由違建戶自行拆除。
砌磚、模板組立:全部拆除,豎筋、排筋全部截斷。
鋼筋混凝土造(完成灌漿):樓板得拆除1/2以上,鋼筋截斷,其餘部分視構造狀況及安全考量,分隊長函由違建戶自行拆除。
鐵捲門、圍牆:無論材質得破壞性拆除,原則破壞1/2以上至不堪使用,其餘部分視構造狀況及安全考量,分隊長函由違建戶自行拆除。
昇降機、廣告招牌、貨櫃屋:受限本大隊拆除機具,以租械僱工方式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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