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建築面積計算方法規定,陽台寬度在2.0公尺內不計入建築面積。如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或主建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原陽台部分已非屬陽台,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該陽台違建在未拆除前應併入計算面積核課房屋稅。

臺南市稅捐處表示,台南市房屋新建完成後,有利用原有陽台空間加蓋供其他用途使用,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陽台加蓋違建係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稅處特別提醒您,應於陽台加蓋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辦理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捐稽徵處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2169,510,2057,&job_id=118290&article_category_id=2060&article_id=5563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慧幸福〥房地買賣 的頭像
    慧幸福〥房地買賣

    慧幸福房地0986-188-177永慶不動產•房屋土地買賣•免費廣告•全省聯賣成交最快

    慧幸福〥房地買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