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建築面積計算方法規定,陽台寬度在2.0公尺內不計入建築面積。如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或主建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原陽台部分已非屬陽台,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該陽台違建在未拆除前應併入計算面積核課房屋稅。
臺南市稅捐處表示,台南市房屋新建完成後,有利用原有陽台空間加蓋供其他用途使用,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陽台加蓋違建係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稅處特別提醒您,應於陽台加蓋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辦理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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