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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2011.03.11
* 標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種銷售稅)條例專區
* 詳細內容
 

不動產部分-1
叁、、、不動產(房屋、土地 、)篇
一、、、、課徵範圍
78.哪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本條例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含 2 年)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
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 5 條規定之排除課
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79.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否只對個人課徵?公司出售名下不動
產,是否也要課徵?
答: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屬本條例
課稅範圍之不動產,均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80.在美國有 1 棟房子,買不到 2 年,如果現在賣掉,是否應
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銷售非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不是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81.在臺北房子買不到 2 年,如果與買方在美國簽訂買賣契約,
把臺北房子賣掉,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只要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本條例課稅範圍
之不動產,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不論簽約地點在
何處,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名詞定義
82.「持有期間」,要怎麼計算? 不動產部分-2
答: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
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 100 年 1 月 1 日辦竣不動產登
記,100 年 12 月 31 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
有期間為 1 年。
83.「銷售契約」是指公契?還是私契?
答:銷售契約是指買賣雙方合意一致簽訂之契約。
84.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房地,日後出售時,該房地之持有期間
從何日起算?
答:出售自法院拍定取得之不動產持有期間,自所有權人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
85.土地所有權人因政府施行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日後出
售時,該土地之持有期間從何日起算?
答:因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持有期間,自所有權人原取
得被徵收土地之日起算。
86.土地經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日後
出售時,其「持有期間」從何日起算?
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
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
視為各該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故持有期間自土
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參與重劃土地之日起算。
87.本條例於 100 年 6 月 1 日施行;在 99 年 10 月 1 日(本條例
施行前)購買之房屋,於 100 年 11 月 1 日(本條例施行後)
賣出,會被課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答: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一種銷售稅,課稅時點為銷
售時,所以在本條例生效後銷售之不動產,如果持有不動產部分-3
期間在 2 年以內,就會被課稅。99 年 10 月 1 日購買(完
成登記)之房屋,於 100 年 11 月 1 日賣出(簽訂銷售
契約),原所有權人持有該房屋之期間係超過 1 年且在
2 年以內,應依本條例按 10%稅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
88.本條例於 100 年 6 月 1 日施行,在本條例生效前(例如 100
年 1 月 1 日)出售之房地,在本條例施行後會被追繳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嗎?
答:不會。因為銷售時本條例尚未施行,且本條例並無溯
及既往適用之規定,在本條例生效前出售之房地,在
本條例施行後不會被追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課稅及排除項目 課稅及排除項目
89.如果出售不動產是工廠、商辦或店面,是否要繳納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答:除本條例第 5 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只要銷售持
有期間在 2 年以內的不動產,均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無論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或作工廠
使用)為何。
90.贈與他人不動產,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對銷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
的不動產課徵,贈與並非銷售,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
91.受贈之不動產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出售,是否應繳
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除本條例第 5 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不動產不動產部分-4
在持有期間 2 年內銷售,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92.哪些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
圍?
答:銷售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情形如下: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1 間房屋
(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
營業使用或出租。
(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 1
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 1 間房屋時擁有 2 間房屋,只
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 1 年內出售該第 1 間
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
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
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 1 屋,辦竣戶籍登
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
可分離之農舍)。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
轉。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9)依銀行法第 76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
屋銷售者。 不動產部分-5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93.本條例第 5 條第 2 款所稱「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
因素出售新房地是指何種情況?
答:本條例所稱「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
出售新房地,應就個案事實情形加以判斷認定,民眾
有這 2 種原因出售持有 2 年以內之房地情形時,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
請。
94.本條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是指哪些情況?
答:本條例第 5 條第 4 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指出售農舍及其坐落基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
第 1 項、第 38 條之 1 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95.符合本條例所稱「自住房地」之條件為何?
答:本條例第 5 條第 10 款所稱自住房地,指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1)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
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以都市土
地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 公畝者為限。
(2)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
止之期間屆滿 1 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各項目之詳細範例 【各項目之詳細範例】
96.出售自住房屋,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出售時,如持有該房地期間已超過 2 年,不用繳納。 不動產部分-6
 (2)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 1 間自
住房屋,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自住房
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以後 2
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97.所有權人因換屋需要,將持有不到 2 年之自用住宅出售,
但係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以致於出售時所有權人持有 2
間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 1 間房屋,
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
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 1 年內出售
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
仍僅有 1 間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
租,就不必繳納。
98.所有權人因工作需要,除原自住房屋外,另於他處購置第 2
間自住房屋,惟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原因必須出售第 2
間自住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 1 間房屋,
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
工作需要而另於他處購置第 2 間自住房屋,如因調職或
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第 2 間自住房
屋,且原房屋仍符合同條第 1 款規定,即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縱使於持有期間 2 年內
銷售,也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99.銷售農業用地或農舍,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農業用地非屬本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依法得不動產部分-7
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及其上之農舍如
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則亦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
範圍。
100.領有農地農用證明但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否課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排除課徵。
(2)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或第 38 條之 1
規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經稽徵
機關查明認定符合上開規定,亦可排除課徵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101.繼承房屋,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繼承並非銷售,繼承不動產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2.將繼承取得之房地在完成登記後 2 年內銷售,應否課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依本條例第 5 條第 6 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
贈取得的不動產,非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貨物,故不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3.原僅有 1 棟自用住宅之所有權人,如另有其他土地(地上
無房屋),於出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原自用住宅時,應
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 1 間
房屋供自住使用,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
自住房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後 2不動產部分-8
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係
參考土地稅法一生 1 屋之立法意旨。原僅有 1 棟自用
住宅之所有權人,如另有其他土地(地上無房屋),於
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其他土地之地上並無房屋,所以
在認定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是否符合本條
例第 5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之「僅有 1 間自住房地」
時,應排除空地部分。
104.妻接受夫贈與非屬自住之房屋與土地後,未滿 2 年出售,
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所有權人銷售持有 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除符合本條例第 5 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
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5.(刪除)。
106.房屋取得後 2 年內被徵收,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房屋被徵收而移轉,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之課稅範圍。
107.甲於 99 年 7 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甲於 100
年 7 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嗣建商於 100 年 9 月房屋興建
完成後,直接將土地及房屋登記與乙。個人甲出售預售屋
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應依所
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
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8.預售屋興建完成後,建商把房子過戶給客戶,應否課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不動產部分-9
答:否。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係屬合理、
常態銷售不動產,依據本條例第 5 條規定,不用課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9.購買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名下,如果將
其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才出售,不用繳
納。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
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
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0.營業人(建商)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
銷售,但銷售時建商購入該房屋之坐落基地尚未滿 2 年,
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包括該房屋
及其坐落基地),依據本條例第 5 條第 7 款及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1.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其銷售所各自分得之房
屋及其坐落基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合建分屋或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建
人合建分屋,依據本條例第 5 條第 7 款及第 10 款規定,
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2.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營業人銷售新建完
成之房屋及地主併同銷售其持有未滿 2 年之坐落基地,營
業人及地主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所銷售之房不動產部分-10
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依據本條例第 5 條
第 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不課徵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113.營業人(建商)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並約定附買回條
件,該建商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時,應否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
條件,營業人銷售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
據本條例第 5 條第 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
定,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4.營業人原銷售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若因故銷貨退回後再
銷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據
本條例第 5 條第 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
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5.所有權人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依約應移轉與營業人之自住
土地,若其持有該土地期間未滿 2 年,應否課徵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
答:否。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依約
移轉土地與營業人,依據本條例第 5 條第 10 款及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6.營業人(建商)為籌措資金,將土地信託予銀行,並以銀
行為起造人興建房屋,房屋興建完成後登記於銀行名下,
銀行將未完銷之餘屋移轉予營業人,營業人銷售該等房屋
及其坐落基地,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不動產部分-11
答:否。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者,不課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117.不動產經法院或銀行拍賣,原所有權人要繳納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嗎?又拍定人於取得後再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答:
(1)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之不動產,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如拍定人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
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
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
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四、、、、納稅義務人
118.買方還是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答: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
人,亦即由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五、、、、課徵時點
119.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時點為何?
答: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於銷售時課
徵。
六、、、、稅率
120.稅率為何?
答: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15%。 不動產部分-12
持有期間超過 1 年至 2 年以內:10%。
七、、、、稅基及稅額計算 稅基及稅額計算
121.銷售不動產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銷售
價格是否可以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可以
扣除成本嗎?
答:
(1)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
(2)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
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
及房屋評定現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
屬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尚應加計營業稅在內。
(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
稅一樣,與賺賠無關,所以銷售價格不能扣除成本。
122.舉例說明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
答: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 1 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 1,000
萬元,房屋售價 500 萬元,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 5%營業
稅(即 25 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 1,525 萬
元(1,000 萬元+500 萬元+25 萬元),乘以適用稅率 10%,
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為 152.5 萬元。
123.本條例於 100 年 6 月 1 日施行,於 99 年 10 月 1 日購買完
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 100 年 8 月 1 日賣出(訂定銷售契
約)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答: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稅率 15%;持有期間超過 1 年至
2 年以內:稅率 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登記之
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 年 10 月 1 日購買不動產部分-13
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 100 年 8 月 1 日訂約賣出,
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須繳交 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 15%。
124.本條例於 100 年 6 月 1 日施行,於 99 年 10 月 1 日購買完
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 101 年 3 月 1 日賣出(訂定銷售契
約)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答: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 稅率 15%;持有期間超過 1 年至
2 年以內:稅率 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之日起
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 年 10 月 1 日購買完成
移轉登記不動產,於 101 年 3 月 1 日訂約賣出,持有期
間超過 1 年但在 2 年以內,須繳交 10%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 10%。
125.2 筆土地於不同時點取得,之後 2 筆土地合併為 1 筆土地,
並於合併後出售,如果部分持有期間 1 筆在 2 年內,另部
分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
是,如何認定銷售價格?
答:是;應就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部分,按土地合併前應
課稅土地占合併後總面積之比率,計算銷售價格。例
如 A 地號面積 100 平方公尺(持有期間 2 年內),B
地號面積 300 平方公尺(持有期間超過 2 年),合併
成 C 地號面積 400 平方公尺出售,銷售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則應課稅部分(即 A 地號 100 平方公尺)
之 銷 售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250 萬 元 ( 1,000 萬 元 ×
100/(100+300))。
八、、、、稽徵程序不動產部分-14
126.如果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如何辦理?
答:依據本條例第 16 條規定,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
30 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
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127.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申報?
答:
(1)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
國稅局申報。
(3)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
所之外國法人: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128.向國稅局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答:(1)申報書(2)繳納收據(3)契約書(4)其他有關
文件。
129.如果應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需要拿到國稅局發給之
繳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嗎?
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
報繳納,無須拿到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可直接向地政
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130.賣掉住了 10 年房屋,依規定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需要拿到國稅局發給之免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
移轉登記嗎?
答:不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係就持有 2
年以內之房地課稅。為避免不需繳稅之大多數人受到影不動產部分-15
響,凡是不必課稅案件,都無須申報,也不必由國稅局
發給免稅證明書。如果不確定是不是應該繳納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可先向國稅局詢問。
131. (刪除)。
九、、、、罰則
132.若故意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會有什
麼後果?
答: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銷售價格如低於實際交易價格,國
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
額處以 3 倍以下罰鍰。
133.若銷售房地應該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卻沒有報繳就去
辦理移轉登記,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答: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並補徵之。同時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
處以 3 倍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134.若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再銷售,以便符合不納入課
稅範圍要件,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答:若利用人頭規避稅負,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
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以應納稅額 3 倍以下罰鍰。至於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規定,可處
以罰金或追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http://www.dot.gov.tw/userfiles/files/10205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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