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問題|

關於買屋尾款撥款日期

發問者: 發問時間: 解決時間: 解答贈點: 回答:
ㄚ寬仔 ( 初學者 5 級)
2012-01-15 22:51:49
2012-01-25 2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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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評論: 0 意見: 0
網友正面評價 100%

小弟剛剛買了第一間房子遇到了一些問題
1.建商已過戶好(房子已經是我的名下)
2.尾款2百多還未撥給建商(有漏水問題)
3.建商說我已簽過驗屋文件

這樣我不撥款等建商修復再撥會不會有問題發生
另...貸款已開始還款也已開始計息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回答時間:
    huei小慧 ( 初學者 3 級 )
    2012-01-16 00:52:42

    既已交屋就不能因漏水問題不支付尾款喔!
    於法已簽建商的驗屋文件,但建商還是需負附應負責任(民法:瑕疵擔保)

    民法入門

    第五篇 會漏水的「殼」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979&ctNode=28035
    為增進交易信用及交易安全,買賣契約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部分,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出賣人未盡此項義務,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買受人可主張之權利有解除契約(不堪使用時)或請求減少價金(存證信函:於時間內他方不處理可這樣要求<修繕費用>),但若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受人僅得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引用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150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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