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應,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財政部為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於99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因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100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感恩引用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77358&ctNode=11325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