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應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繼承人甲君辦理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稅,申報坐落臺北市文山區5筆土地,甲君未提示該5筆土地作農地使用證明書憑核,否准扣除其土地價值。甲君以該等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雖已列入都市計畫之非農業用地,惟因土地坡地過大等客觀環境之限制,致無法開發變更供非農業建築,均為農業經營使用,繼承人亦僅能續為農業生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認農地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援引99128日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主張所繼承土地雖為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因其他法規限制自始無法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係屬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惟甲君迄未提示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5筆土地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證明及農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說明,本件甲君雖主張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未依變更後之都市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惟依前揭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雖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惟納稅義務人若欲申請適用免徵遺產稅,仍須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遺產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8)

發布單位:法務二科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tax_no=D01201108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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