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通過的草案內容,民眾如果出脫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的話,將按照實價課徵百分之十五;如果出脫持有期間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的話,則按照實價課徵百分之十。至於高額消費的貨物,例如小客車、直升機、遊艇、飛機、超輕型載具等,單價在三百萬元以上的話,也將課以百分之十的奢侈稅。
此外,依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第2條第1項第5款,消費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單價若超過五十萬元,也將課以百分之十的奢侈稅,但因為珊瑚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所規定的保育類動物,因此初審通過的草案加上「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包括之」的但書,而將珊瑚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
至於民間團體要求列入預售屋、農地農舍,並延長持有期限為三年等訴求,則全未列入。財政部表示,預售屋並非實品,僅為權利轉讓,已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中有處理,而農地農舍等違法使用,變更為豪宅者,也已在積極查核,因此不宜納入,其並強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政府為了使房市更加合理健全所訂定,而不是要打擊房市,因此不考慮延長持有期限為三年。
另依據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第5條第10款原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項目排除課徵奢侈稅,但因為遭到多位立委質疑是空白授權,該款在審議過程中被刪除,另外增列免課徵奢侈稅項目,包括因為非自願離職、調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購入持有未滿二年的新房地、個人自住房屋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售以及銷售因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的房地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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