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 》 消除收費差距 醫院掛號費 7 月 1 日起設上限 法源編輯室 / 2010-06-28
為解決各家醫院掛號費差距過大問題,行政院衛生署要求各縣市衛生局轉告醫療院所,將從今(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一般醫院門診掛號費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 元、醫學中心掛號費為一百元、急診則以三百元為限,不過,醫療改革團體人士認為,由於這項措施沒有強制力,可能無法達成措施預定的目標。 雖然依據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第1項本文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百分之二十,以衡平健保財政負擔及民眾就醫成本,但對於門診或急診的掛號 費用,由於衛生署認定掛號費屬於行政費用,因此可由各醫院自行訂定,因此,各家醫院在掛號費上便產生相當大的差異,低者免費,高者可達三百元;在急診掛號 費上,價位也在五十元至四百五十元間浮動。為避免醫院藉由掛號費過度增加民眾就醫成本,立法委員日前對衛生署呼籲,應設定收費上限。 在立委的呼籲下,衛生署宣布,自七月一日起,一般醫院的門診掛號費上限為一百五十元,規模較大的醫療中心則為一 百元;在急診掛號費部分,上限則訂為三百元。衛生署官員表示,如有醫院拒不配合,將影響醫院評鑑成績,必要時也將以站崗或公告特定醫院收費等方式,對院方 施壓。對於即將施行的新措施,有醫院人士表示,院址租金高昂,且院方沒有進行募款,門診費用提高才能反映成本,也有醫院以過濾輕重症患者作為調漲急診診費 的理由;醫療改革團體人士則認為,衛生署的新措施沒有強制力,醫院可能拒絕調整,而無法產生預定成效。 由於醫療行為具有公益性,因此在費用的收取上,也設有若干避免貪婪行為的規範。依據醫 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如醫院有擅立名目收費情形,則依據該 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依據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也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的醫療服務,經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符規定者,其費用應由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 行負責。 ❤感恩引用^^❤若有版權或侵權,懇請告知刪除❤感恩感恩❤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82523.00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