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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費計算 急急急
我們大樓管理費是依照住宅或商用來計算管理費,住宅每坪60元,商用每坪為100元,因為最近把家裡1/3面積出租做為營業登記使用,想請問管理費 的計算會是以所有坪數乘上商用或是以住宅及商用比例來計算呢??? (我們的房屋稅及地價稅都有申請區分出自用及營業的面積了)...因為如果住宅有設籍而全用商用計算,每個月將近多繳1000元,但事實上2/3是自宅使 用,這樣對我是不是不公平呢?
我們大樓管理費是依照住宅或商用來計算管理費,住宅每坪60元,商用每坪為100元,因為最近把家裡1/3面積出租做為營業登記使用,想請問管理費的計算 會是以所有坪數乘上商用或是以住宅及商用比例來計算呢???
*合理繳納金額
1/3面積出租做為營業登記使用×100元(依房屋稅單及地 價稅單,自用或營業的面積計算)
2/3面積出租做為營業登記使用×60元(依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自用或營業的面積計算)
*管理費訂定: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著重於「住戶自治」,故所陳管理費之分擔方式,不宜由公部門介入訂定。
*若您 有相關問題可以直接電洽內政部營建署-【電話總機】02-87712345【地址】10556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e-mail】cpamail@cpami.gov.tw
相關資料引用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
建築管理 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引用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083&Itemid=53
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
Q58.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及其所訂有關管理費用繳納事項之效力為何。
答:一、公寓大廈於本條 例公布施行前經核准為守望相助管理組織者,仍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始得依前 揭規定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
二、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所訂有關管理費用之繳納事項,係屬當事人契約關係,宜請逕依民法合 意為之,如有爭議,宜請逕循民事程序解決。 引用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 view=article&id=4&Itemid=5
Q66.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使用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規約,主管機關如何處 理?
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事務執行方法,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違反規約或其他違法之情形,涉及私權爭執時,除得依司法 途徑解決外,亦 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執行該決議事項,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該決議,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得依條例第59條規定列舉事 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48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 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引用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 view=article&id=4&Itemid=5
Q82.公寓大廈管理費如何訂定?
答: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 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管理費(即條例之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依前揭條例規定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分擔;但屬管理、維護之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分擔方式者,從其規定。所陳由管理委員會議決之方式,非前揭條例之規定。
三、所謂 「住戶、半住戶、不住戶」之管理費分擔方式,得依前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之;如未規定時則應依條例第十條第二 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與居住日數多寡無關。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著重於「住戶自治」,故所陳管理費之分擔方 式,不宜由公部門介入訂定。 引用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 view=article&id=4&Itemid=5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5270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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