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明(99)年5月1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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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內容,使其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促進公平交易,確保消費者權益。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訂於98年10月30 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乙種;前者自即日起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後者因具強制性,為讓業者有 準備期間,訂於明(99)年5月1日生效。 請參閱 修正後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引用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bb4d56c6-db87-433b-af72-b6e8b4f6cea1.aspx |
- Nov 02 Mon 2009 14:08
內政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後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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