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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2項及第1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的百分之四十三將撥給直轄市,百分之三十九給一般縣市,其餘分給鄉鎮市。其中分配給直轄市的部份,過去由台市北、高雄市分食,台北縣升為準直轄市後,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及行政院主計處96年12月25日處忠六字第0960007548A號令規定,加入搶食行列,而之後通過的四件升格案,未來直轄市將增加為五個,因此必須修財政收支劃分法,避免因升格反而導致財源減少的情況發生。
財政部強調,為改善地方財政及因應地方改制發展趨勢,已研提財政收支劃分法再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將秉持著「增加地方實質財源」、「地方財源只增不減」、「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強化財政努力誘因機制」、「落實財政紀律」等原則規劃,修法後,各地方政府所獲財源均較現制增加。
此外,未來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制度等財政調整機制方面,也將研議對區域合作開闢財源及施政計畫作法提供誘因。其中,針對新增直轄市或準直轄市,考量新增業務,訂有財源保障的需要,但應搭配業務移撥及支出移轉計畫,即中央事權及財源配套下放。財政部認為,透過「權責及財源同時下放」的過程,將強化地方自治,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不致造成地方政府邊緣化的問題,預計新修的制度將自民國一百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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