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8
〔記者張文川、陳璟民/綜合報導〕騙徒拿偽造的身分證、土地權狀,竟然輕易騙過地政事務所,成功設定抵押,向安泰商銀貸款2400萬元;安泰認為地政事務所疏失嚴重,聲請國賠,士林地院昨判決士林地政所應負擔國賠785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銀行核貸 損失2400萬
判決書指出,97年6月24日,中山地政事務所受理自稱「呂美娥」的婦人,持偽造的身分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辦理士林區忠誠路一段1塊土地、2棟建物的抵押權設定登記,地政所從上到下沒發現有詐。
隔天安泰商銀與這位「呂美娥」簽立房貸契約,當日就撥款2400萬元,隨即被分4次提領,帳戶內只剩45萬元。
直到同年8月,高雄檢警偵破「黃震偽造集團」,起獲25份偽造的土地權狀,真的呂美娥接獲通知去應訊,驚覺此事,委由律師去函地政所,聲明設定時的證件、權狀是偽造的,要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安泰商銀再隔3天才得知,請求中山地政所查覆證明文件的真偽,中山地政所將案子移轉給士林地政所辦理,士林地政所回覆身分證是假的,並塗銷設定,但對建物、土地權狀的真偽,隻字未提。
安泰認為2家地政所皆未善盡辨識義務,銀行因信賴政府而蒙受損失,聲請國賠,因案件已移轉,故以士林地政事務所為優先求償對象,中山地政所則是備位被告。
士林地政所則推說,金融機構核貸時已對債務人作相當的徵信,無須再由地政所重複審查;且82年7月1日起,不動產抵押不必再附印鑑證明,銀行更應核對當事人的身分,加強對保,認為安泰沒仔細審核,求償對象也應是冒貸者。
聲請國賠 只拿回785萬
士林地院調查,銀行辦理貸款徵信時,未確實查訪、對保雖有過失,但地政事務所未從權狀暗記、印信章、首長職銜,比對地籍資料庫確認真偽,認定公務員有過失,士林地政所應負3分之1責任,因而判賠。
中山所主任蔣麟解釋,權狀真偽有時真的很難驗證,一定會上訴;士林地政事務所主任張麗美則不願回應。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0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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