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保險人的汽車是因龍捲風災害造成毀損,依據汽車保險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共同條款、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體損失險【甲、乙、丙式】、竊盜損失險)第肆點第1條第1項各款規定,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的承保範圍包括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及拋擲物或墜落物所造成的毀損滅失。但該項並無載明龍捲風造成的損害是否在理賠範圍,同時也未列入同點第3條第1項各款的除外不理賠範圍,所以,產險公司決定依保單中的有利被保險人條款認定,提供受害車主理賠。
參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另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38號民事判決,保險契約率皆為定型化契約,故於保險契約的解釋,應參酌保險法第54條第 2項規定,本諸保險的本質及機能而為探求,並應注意誠信原則的適用,倘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以免保險人變相限縮其保險範圍,逃避其應負的契約責任,藉以獲取不當的保險費利益,致喪失保險應有的功能,及影響保險巿場的正常發展。
針對未來龍捲風所造成的汽車損失,是否明確列入理賠或除外,產險公會強調,將召集業界開會討論再做決議;但產險公司認為,較可能的做法是將其列入汽車保險附加條款(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第1條,因為車體損失險對於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等天災所造成的損失並不包括在理賠範圍,車主必須先投保車體損失險,再另外附加投保颱風洪水險,相關天災損失才可獲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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