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 課稅對象及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納稅義務人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 主要法令
    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附註
    綜合所得稅應向申報日當時的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如工作地點與戶籍不在同一縣、市,可就近向工作地點的稅務機關申報。
  • 應附書表及證件
    (採一般及簡式申報書)
    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繳稅取款委託書、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或自繳稅款繳款繳款書證明聯。
    3. 其他有關免稅額、扣除額、必要成本費用等之證明文件(屬國外文件者,應自行節譯註記)。
    4. 表單(各項申報表格)

http://www.niaosong.gov.tw/2-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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