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稅對象及範圍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梁、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徵收之。
- 納稅義務人
-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
- 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 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
-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 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 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之工程受益費,向使用之車輛或船舶徵收之。
- 主要法令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辦理事項
請至各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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