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指數 |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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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地價 |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 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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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 |
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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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其主要作用,一為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之依據,二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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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中心樁 |
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也就是道路中心線交點及其起迄點所設立之樁位。若兩交點間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而不能通視,可中間加設中心樁,經測量確定 樁位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公共設施分割測量之依據。若在樁位測定作業中有漏釘情形,由樁位測定機關依照釘樁有關規定補建。若原 設樁位遺失,依據原樁位資料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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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樁 |
豎立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之樁。也就是都市計畫範圍邊界轉折點,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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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界樁 |
豎立於公共設施用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在公共設施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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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界樁 |
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土地使用分區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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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坐標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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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 |
指土地四至範圍之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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