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如 符合上述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只要將其持有的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內,均可視為「1 次」出售,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 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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