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 稅。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購買預售屋或建築中之房屋,雖以承購人名義,申請使用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惟因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置, 均屬契稅課稅範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 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若未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市稅處同時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惟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工程合約書、營造廠商開立之發票及資金往來資料等憑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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