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 以房養老政策 銀行界:籲仿國外由政府擔保
法源編輯室 / 2009-11-10


行政院打算推動的反向抵押貸款( reverse mortgage )社會福利制度,即所謂的「以房養老」政策,老年人將房子賣給金融機構,拿回資金養老的機制。銀行公會目前已初步完成意見調查。多數銀行建議仿照美國,政 府如能承擔部分風險,將能提高銀行承作的意願。

據了解,所謂「以房養老」,就是讓一定年紀以上的老人,可在生前將自有住宅抵押給銀行,再由該銀行按月支付養老 金直到老人死亡,老人死亡後,已抵押的房子則歸該銀行或保險公司所有。國內目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已占總人口的一成,加上自用住宅比率高,規畫「以房養老」 機制,將可讓有房子的老年人有錢養老,目前美國、日本、澳洲等國都有類似機制。政府相關單位也已初步開過會,推動意願頗高,未來「以房養老」為社會福利機 制,在不修法、但政府需編列社福預算的前提下推出,不過也須了解國內銀行界承作的意願。

銀行業者表示,「反向抵押貸款」在美國成功,關鍵就在於政府介入與否。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活太久,使得向銀行借的 錢快超過房屋價值,銀行便可把風險移轉給政府承擔。銀行業者同時建議,老人申貸這項業務必須到退休老人協會辦理,由協會提供老人法律諮商、講解,以免老人 聽不清楚、理解不夠而引發爭議,老人確實了解該制度後必須再蓋章確認,才可以到銀行申貸,以免政策說明不清楚而形成另一個連動債風波。換句話說,多數銀行 認為,這項業務並不是單純的金融商品,反而比較類似社會福利工具,因此有必要由政府介入,提供一定程度的擔保。

參照銀 行法第3條各款規定,銀行經營的業務除了收受各種存款、辦理放款、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外,還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的其他有 關業務,像是這次的「反向抵押貸款」。同 法第30條第1項本文規定,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如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 面承諾,以一定財產提供擔保,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或抵押權者,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移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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