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 》 試辦以房養老政策 內政部:擬擴大至不動產 |
法源編輯室 / 201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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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政府即將推動的以房養老政策,內政部長在昨(十五)日晚間召開的記者會中表示,內政部建議,希望把這個政策擴大到以不動產養老,讓沒有房子只有土地的 人也可享有優惠。目前可能先配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方針,對收入較低的近貧老人試辦,至於政策是否確實會擴大範圍、相關細節等部分,還需要跨部會協商 研擬。 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準不虞匱乏,經建會提出以房養老政策,並在今(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決定初期的試辦方 向,對於有房屋但沒有現金的老人而言,他們雖然生活困難,但因為擁有房屋,不動產公告現值又剛好超過低收入戶門檻,使得他們無法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反倒造 成生活比低收入戶更辛苦的情形。對於這些近貧老人,目前計劃提供二種試辦方式,提供近貧老人取得現金的選擇:一種是反向抵押貸款,老人以房屋為擔保辦理抵 押後,每個月再向銀行領取生活費;另一種是售後租回,老人將房子賣給壽險公司後,再向壽險公司承租房屋。
內政部長在昨日參與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議後的記者會表示,有許多國家施行以房養老制度,對於缺乏現金的老年人 來說,是個相當有益的政策,不過,考量到國內也有不少沒有房子但只有土地的人,如果這些人無法適用這個制度,保障的範圍似乎不夠周延,因此內政部希望,這 個政策能夠擴大到「以不動產養老」的範圍,受惠民眾將擴及中南部或偏遠地區的老人。至於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及細部規範,則需要與經建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等部會研擬、協商。
依據憲 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 出應優先編列。以房養老或是以不動產養老,都是能夠使不動產轉換成可供使用的現金,對於缺乏工作收入的老年人而言,是比較好的運用資產方式,在相關配套措 施研擬完備後,政府即應基於社會救助的本旨妥善施行。
除此之外,依據銀 行法第3條第22款、保 險法第138條第3項但書等規定,銀行業與保險業,得經金管會同意後,經營其他業務,因此,在配套措施完備後,可以透過銀行業及保險業來協助實行 政策,不過,依據銀 行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參照保 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且對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在以房養老 或以不動產養老政策施行前,對於銀行業及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規範,也需要做適度的調整,以避免產生法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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