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 》 女大生打包室友家當換鎖 檢依強制罪起訴 |
法源編輯室 / 200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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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導,高雄某大學四名女生在校外租屋同住,因生活習慣不同失和,其中游姓女學生不滿其他室友等人常在住處打麻將,上網貼文發牢騷引爆口角,陸姓女學生 等四人竟連夜趁游女外出將她房間清空,所有家當打包堆在屋外樓梯間,連門鎖也換掉。檢方昨將女陸等四人依侵入住宅、強制罪起訴。 根據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240號解釋意旨,房屋之租賃關係,如依法並未終止,承租人對於租賃之房屋既有使用權,其利用該屋生產自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出租人因承租人婦女懷孕威迫遷移,或用無理滋鬧之方法,使其不能安居,即係以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強制罪。
另按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272號刑事判決認為,刑法第306條所 保護的法益,在於居住的和平、安寧、自由以及個人生活的私密。個人就其居住使用之場所,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權利,更有在其居住處所中有不被干擾、 居住安寧不被破壞的自由,則居住使用場所的房屋建物,屬於誰所有,已非所問。凡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即為該法條所指之侵入。
本案中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游女亦為承租人,對於租賃的房屋既有使用權,其利用自屬正當權利之行使,陸女四人 換掉門鎖,已妨害游女行使權利,但手段是否已達強暴、脅迫程度,須由法官個案中判斷。又游女對於自己居住之房間有支配或管理權,陸女等四人未經允許,擅自 入內將其家當打包,依上開刑事判決,自該當刑法第306條所稱「侵入」之要件。
引用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64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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