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人詢問8月才買土地,為何開給全年的地價稅單?
高市稅處說明,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從11日至1231日,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是誰的名字,就由誰來繳納全年地價稅。
市 稅處進一步指出,這是因為地價稅的課徵期間係採歷年制、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土地稅法對地價稅的課徵訂有課稅基準日,以確立當年的納稅義務 人。所以,不論何時買賣土地,只要在8月31日前登記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在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登記完畢,地 價稅單記載的納稅義務人即是買方,若是在8月31日之後才登記完畢,地價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則為賣方。因該納稅人已在8月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故依法即須繳 納全年的地價稅。民眾對於課徵地價稅的規定,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可直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 0800-028-33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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