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訊)常有民眾詢問,土地移轉時,地上房屋沒有所有權狀,是否可以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地上建物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條件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時,須檢附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作為稅捐機關審認該建物坐落土地地號之依據。
目前分類:財經▪不動產訊 (516)
- Nov 30 Wed 2011 22:31
[新竹市] 地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Nov 23 Wed 2011 21:52
[苗栗縣] 省省省!家有騎樓用地可申請減徵地價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大家,一般常誤認騎樓用地所有權係登記於1樓房屋之業主身上,所以只有1樓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減徵地價稅,事實上騎樓用地是由整棟樓房所有之所有權人持分共有,因此2樓以上住戶一樣可以減徵地價稅,但記得要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一) 適用條件:
- Nov 23 Wed 2011 21:49
[苗栗縣] 打破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處的迷思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條件中,土地所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可申請的自用住宅土地以1處為限,但如果擁有2處以上的住宅時,則可1處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第2、3…處利用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設籍,則可不受1處的限制,但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申請之土地合計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民眾可多利用合法的方式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 Nov 23 Wed 2011 21:47
南區國稅局] 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因而產生之交易損失,亦不得主張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財產交易損失1仟6佰餘萬元,經查該金額係因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減除原取得之土地成本不足之數,該公司僅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惟未將該金額於損益表101欄位之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項下調整減除,致同額減少課稅所得額1仟6佰餘萬元,乃遭調整補稅4佰餘萬元。
- Nov 23 Wed 2011 21:39
[新竹市]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40%減徵規定。
- Nov 18 Fri 2011 16:07
[基隆市]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雙方須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一般民眾誤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僅由夫妻一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皆可適用。依稅法規定,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夫妻皆要提出申請,才可以都適用優惠稅率。欲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房屋坐落土地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此時夫妻雙方要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夫妻土地方可適用,否則將產生同一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不同稅率的情形。
- Nov 15 Tue 2011 23:20
[宜蘭縣] 適用土增稅一生一屋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一生一屋要件,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惟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放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增訂一生一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屋要件,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增稅。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適用一生一屋規定者,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 Nov 15 Tue 2011 23:17
[基隆市] 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應,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財政部為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於99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因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100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Nov 15 Tue 2011 23:09
[屏東縣] 房地騰空待售仍准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土地增值稅
- Oct 28 Fri 2011 19:12
[臺中市] 新購土地、房屋,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時,請記得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購不動產並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若取得後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請記得於申報時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或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15欄位勾選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
- Oct 28 Fri 2011 19:06
[中區國稅局] 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說明。
(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 Oct 28 Fri 2011 18:53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除應依法繳納房屋稅外,如有買賣等移轉行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否則處以應納稅額1倍至3倍罰鍰
(臺中訊)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論房屋有無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或是無照違章建築房屋都要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同樣地,對於此類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房屋移轉時,如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亦應申報繳納契稅。
- Oct 28 Fri 2011 18:50
[臺中市] 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賴先生詢問他有一筆既成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免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賴先生所持有之土地因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 Oct 11 Tue 2011 16:28
繼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免徵遺產稅
繼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應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遺產稅。
- Oct 01 Sat 2011 19:54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之不動産,移轉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是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
[雲林縣]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之不動産,移轉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是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所有權人所有不動產買賣如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其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該交易是否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故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尚未申請上開證明書,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 Sep 22 Thu 2011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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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22 Thu 2011 23:08
省省省!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苗栗縣] 省省省!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大家,一般土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
‰並且採累進稅率課徵最高至55‰,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為2‰。符合要件者必須在9月22日前〈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自當年度起享受優惠,超過9月22日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如果有符合規定而尚未申請者,請趕快提出申請喔﹗
- Sep 22 Thu 2011 23:07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不能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苗栗縣]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不能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邱局長舉例說明,陳小姐所有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雖本人有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旁系親屬)所有,還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 Sep 22 Thu 2011 23:05
兩棟以上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苗栗縣] 兩棟以上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同時擁有兩棟以上之住宅用地的所有權人,土地稅法雖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自用住宅稅率只能以一處為限,惟納稅義務人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在其所有另一棟建物設立戶籍、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標準(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即可不受一處之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所有A土地為都市土地,面積115平方公尺,地上建物有甲君本人、配偶及成年子女設籍並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原已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現甲君以其名義另購B都市土地,面積200平方公尺,仍係作自用住宅使用,甲君成年子女戶籍遷入B地設籍,即不受一處之限制,於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當年度就可同時享受優惠稅率。但A地+B地=315平方公尺,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之限制,因此B地只有185平方公尺可享受優惠稅率,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限制之15平方公尺則要按一般稅率課徵。
- Sep 16 Fri 2011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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