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的解決


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 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2.    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制力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

3.    此外,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新增訂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以因應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小額交易糾紛,避免因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慎重繁瑣而 影響人民為自己小額財產權爭取應有權益的意願,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造成社會不公及對司法的不信任。

1.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色在於簡便迅速,且做了一些利於一般人民(即非法人、商人、大公司等)的規定,以使程序不成為阻礙人民爭取權利的因素。其中詳細內容, 請參閱附錄之小額訴訟程序。

2.    如果房東與房客的糾紛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之,但若法院認定不妥,仍可依其職權改用簡易程序。此外,若糾紛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而仍在新台幣五十 萬元以下者,雙方可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之。

3.    該程序可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它休息日行之,所以,各法院除上班時間外於其它時段仍提供小額訴訟程序的服務,至於詳細作業情形請逕洽各法院。但若當事人其中 一造提出異議者,就不能於非上班時間進行了。

4.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仍有許多未能詳細介紹之處,請參閱法條或詢問各法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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