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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08-10
http://tw.myblog.yahoo.com/meimei-0117/article?mid=9104
高雄市違章建築「即報即拆」須知
◎施工中違建經查報立即拆除。如有重建行為,查報後再拆除。
◎查報人員應主動巡查,發現施工中或新違建時,立即通知機動拆除班拆除。
◎已拆除結案,如有屢拆屢建者,依違反《建築法》第95條移送法辦。
註:違反《建築法》第95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違章建築處理大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40906/1212114
臺北市現行違章建築拆除處理原則 法規類別: 名 稱: 本府現行違章建築拆除處理原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修正 本府現行違建拆除原則(三軌方式) 一、第一軌:應優先拆除之違建【包括下列(一)至(五)項同時一併執行】 (一)施工中之新違建(即時強制)。對於為避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依法無法補照或有構成犯罪之虞之施工中新違建,所採取之即時強制拆除措施。 (二)屬於90年 1月 1日以後拆後重建之新違建。 (三)90年 1月 1日以後由本府核發新使用執照建物所產生之新違建。 (四)94年 1月 1日以後產生之新違建(即94年 1月 1日以後查報新違建)。 (五)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公共交通、市容觀瞻、公共衛生、山坡地水土保持或都市更新者、或經「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 24點認定之違建。 二、第二軌:大型新違建專案依面積大小排序執行拆除。現行本府違建處理政策係以違建面積超過 300平方公尺以上、 200-299平方公尺大型新違建循序分階段優先排序執行。 三、第三軌:依序拆除之新違建: (一)屬於84年 1月 1日至89年12月31日之拆後重建新違建。 (二)屬於84年 1月 1日至89年12月31日核發使照之建物所產生之新違建,於89年 1 2 月31 日以前搭建完成者。 (三)84年 1月 1日至93年12月31日以新違建查報者,或於93年以前搭建完成但於94年 1月 1日以後補查報之新違建(非屬90年以後新使照者)(惟屬第一軌項目者除外)。 1.第三軌由違建所有人提供相關資料,經本府建築管理處(查報隊)確認。 2.第三軌依序拆除之新違建,經市民一再檢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簽報核可,排除第三軌之適用,優先執行: (1)阻礙或占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巷)。 (2)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違規地下加油(汽)站、違規地下爆竹工廠、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屋頂違建裝修隔出 3個以上(含 3個)之使用單元等使用。 (3)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屋頂避難平台規定。 (4)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5)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公共交通、市容觀瞻、公共衛生、山坡地水土保持或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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