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

【當伴侶收入非勞力所得?】

【案例一】

王剛繼承老爸的房產,婚後一直是以租金為生,每月租金收入二十萬元,老婆小莉在貿易 公司當秘書,每月則有四萬元的薪水,家庭生活費總共六萬元。
 
1.在婚姻存續中:
 
共同財產制認定勞力所得才是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王剛租金收入非勞力所得,屬王剛個人所有,非小莉與他的共同財產,此時,由於生活費必須由共同財產支付,因此太太小莉必須支付家庭所有的生活費,六萬元扣除掉小莉四萬元的收入,剩餘的部分才由家庭其他收入,也就是王剛房租收入中支出二萬元。

分別財產制的計算方式,則是夫妻雙方依其收入能力支付,王剛收入為二十萬元,小莉收入四萬元,因此,依法王剛應分擔家庭生活費五萬元,太太則依其能力支付一萬元。
 
2.離婚時:
 
共同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僅能分得共同財產,由於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僅有小莉的收入,因此,小莉無法分得王剛的收入,還必須將收入半數給王剛。

依分別財產制,小莉可分得王剛每月二十萬扣除六萬元以後剩餘財產的半數,反之若房租收入為小莉所有,則王剛可以分得剩餘財產。
 
3.小莉若為家庭主婦:
          
依共同財產制,生活費由丈夫負擔的部分為0,離婚時由於共同財產部分也為0,因此小莉無法分得一毛錢剩餘財產。

分別財產制,則妻子不須負擔生活費,離婚時則可以分得家中剩餘財產的二分之一,若丈夫王剛有其他勞力所得,亦一併納入計算。

 

【當先生負債時】

【案例二】

楊群和陳玲為夫妻,先生楊群獨資成立的室內工作室產生大筆債務,此時的陳玲該怎麼辦?
 
1.夫妻債務償還歸屬:
         
依共同財產制,陳玲若為職業婦女,必須負連帶清償責任,若為家庭主婦則因無收入,不須承擔負債。

分別財產制,由於規定夫妻不須負擔彼此的債務,陳玲不論是職業婦女或家庭主婦,均不須負擔丈夫債務,反之,若負債的人是陳玲,楊群亦無負擔太太債務的責任。
 
2.離婚時,丈夫藉故脫產,則夫妻對盈餘的分配權:
          
依共同財產制,陳玲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在丈夫已無財產的狀況下,請求並沒有實際助益。

若依分別財產制的規定,不論陳玲是家庭主婦或職業婦女,均可公向楊群行使追索權,將不當得利部分要回來。

引用於:http://tw.myblog.yahoo.com/jw!TN92uQCFGRsGcDcI3RjwfDex3BY-/article?mid=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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