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範圍

  •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全免。
  • 私人依法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但書規定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因所有權人死亡,產生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
  • 土地經政府徵收,或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現值之價格出售與需地機關者,亦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區段徵收之土地,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時,如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全免。公司共有土地分割者亦同。
  • 夫妻聯合財產制下,妻名義所有更名為夫所有時。
  • 祭祀公業解散後,由派下員依規約書所載之派下房份,各自取得應有土地持分權利者。
  •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或因配分、換算相差在一平方公尺以內者全免。
  • 土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公共用地抵費地全免。

減徵土地增值稅之範圍

  •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者,減徵40%
  • 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所「增繳之地價稅」,按持有土地年數予以扣抵,但以不超過應繳土地增值稅5%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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