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欲將確實未住本戶之人口辦理戶籍遷出,概分以下二種情況:
1.知其現居地址:您可告知當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其遷徙登記,如當事人不願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您即可通知轄區派出所警員,請警員於查實後開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送戶政事務所處理,戶政事務所再依戶籍法五十條規定辦理逕為遷徙登記,將其戶籍遷至現居地。
2.不知其現居地址(不知去向):按戶籍法第五十條:「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如有符合上述情況者,房屋所有權人可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將該戶之戶籍遷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之地址。
二、由房屋所有權人持國民身分證證本、印章(或簽名)、建築物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一期完稅之房屋稅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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