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 》 百善孝為先 防不孝條款奏效 父撤回對子贈與 |
法源編輯室 / 200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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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美濃鎮一名林姓的菸葉大老育有三子二女,四年前他將三筆共一千四百坪、市值大約新臺幣五百萬元的土地,贈與其中兩個兒子。前(九十六)年又賣將土地 賣掉,三個兒子各分得約五百萬元,兩個女兒僅各得九十萬元。 去年他得知次女患重病沒有錢開刀,因而私下拿了十萬元給女兒,不料三個兒子得知後竟當面辱罵他「短命鬼、怎麼不去死了算了」。林姓菸葉商一氣之下向法院聲請撤銷先前所贈與兩名兒子的土地,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判准。
目前獨居的林姓男子昨(九)日提到這場家產紛爭相當無奈。他表示,現在次女還是固定每天來幫他洗衣、煮飯,三個 兒子卻連來看他都不願。去年林姓次女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發現罹患心臟病需要動手術,但因為缺錢一直拖著沒開刀,也沒有向父親求助。經由友人妻子告訴林姓菸 葉商,他才私下拿了十萬元給生病的女兒。
後來有親戚將此事告訴林姓菸葉商的兒子,三個兒子竟然帶著黑衣人跑到自己姊妹的家裡砸東西,接著又到朋友家中興師問罪。林姓菸葉商聞訊後趕到,竟被三個兒子當場辱罵。林姓菸葉商憤而向警方報案,控告次子、三子公然侮辱並提出撤銷贈與的訴訟。
法院審理時,被父親怒告的兒子們否認有罵父親,又辯稱父親在十幾年前曾經為了要資助他人選舉因而貸款五百萬元, 是他們幫忙種菸草來償還貸款的,而且因其他子女也都有向父親拿現金,父對兒子們心生虧欠才會贈與土地。因此兒子們主張土地是父親對他們履行道德上的義務, 不得請求返還。
但法官認為,縱使被告真為父親種菸葉還債,也是子女體恤父母的表現,父母並沒有義務該贈與土地給子女。更何況父母將現金或土地分給子女,是個人處分財產的自由,並不是所謂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因此判兒子們敗訴。刑事上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規定公然侮辱罪部分,法院判兒子們各拘役三十五天確定,得易科罰金各三萬五千元。而他們被判得還給父親的三筆土地,經由地產仲介的估計,目前行情共約五百萬元。
有些父母將財產給子女後卻遭忤逆或棄養,因此民法第416條特別制定了「防止不孝條款」,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取得財產後若對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第2款規定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皆依據同條第2項得知子女的不孝行為一年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拿回贈與的財產。
引用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71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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