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案例一:

蕭君興建違章建物,並出租供營業使用,期間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新建及使用情情形,因而發 生漏稅受罰情事
蕭君於96年8 月興建完成彰化市○○里○○路○○號之違章房屋,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後經承辦人員清查查獲,並依承租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租賃契約書所載,該屋自97年7月1日起即 出租於承租人供營業使用,核計逃漏97年度房屋稅5萬4,000元,因該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依房屋條例第16條暨「稅務 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7倍之罰鍰計3萬7,800元。

案例二:
林君於頂樓增建鐵皮屋,未依規定期限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增建情 形,因而發生漏稅,惟漏稅金額未達處罰標準。
林君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村○○路○○號房屋,於97年9 月25日遭檢舉頂樓增建違章,經查核房屋稅籍資料,該坐落原為3 層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並經訪談林君筆錄切結頂樓增建係於95年間增建完成,惟期間均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之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逃漏95年房屋稅5,878元、96年房屋稅5,820元、97年房屋稅5,760元,合計逃漏房屋稅1萬7,458元, 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因每年漏稅皆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例三:
自有供生產用之工廠,原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於房屋使 用情形變更後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以致漏稅受罰。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彰化縣○○鎮○○里○○路○○號房屋乙棟,第1 層因作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97年11月17日經該稽徵機關查得該公司自96年10日起 即將第 1 層部分面積出租供○○企業社使用,期間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96年至97年之差額房屋稅外,另依房屋條例第16條及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 表」之規定按其所 漏稅額1萬8,000處以0.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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