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的房屋有下列情 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 減免標準 適用條件 申報時間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一)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 | 停止課 稅 | 於未重 建完成期內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 日內儘速申報 | 填具申 請書 |
(二)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 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三)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 減半徵收房屋稅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 五成之房屋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四)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 減免原因或 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五)合法登記工廠 |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
|
(六)農會自用倉庫檢驗場房屋 | 減半徵收房屋稅 |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 者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七)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 免徵房 屋稅 |
| 減免原因或 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八)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 免徵房 屋稅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九)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 減半徵收房屋稅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十)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 減免原因或 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十一)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 減免原因或 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十二)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 減半徵收房屋稅 |
| 減免原因或 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十三)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房屋(如村里辦公 室、警察分駐所等) | 減免原因或 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十四)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 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 | 免徵房屋稅 |
| 減免原因或 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二、如何適用住家用稅 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享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一)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 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用稅率。
(二)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為節省房屋稅,但 供營業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三)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較為有利。
(四)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 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 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 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 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
- 供立體停車場使用房屋未收費者。
- 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三、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 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3 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7 成核計,具有4 項者按6 成核計,具有5 項者按 5成核計,具有6 項者按4 成核計,具有7 項者按3 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2.5公尺。
(二)無牆壁。
(三)無衛生設備。
(四)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 註:以上僅為參考原則,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
五、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 ,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 ,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3 成以上未及5 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5 毫西弗以上者( 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 1毫西弗以上者) 免徵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一)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 2.5 倍 , 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 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二)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或尚未正式遷入時,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