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 公尺者,應計入建築面積。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繳納期限:

  1. 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 2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加徵本稅 1%滯納金,最高以15%為限。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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