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一、應納稅額 = 房屋現值×稅率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 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項 目 法 定 稅 率 徵 收 率 最 低 最 高
項 目 法 定 稅 率 徵 收 率 最 低 最 高
住家用 | 住家用 | 1.2% | 2% | 1.2% |
自住 | 1.2% |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3% | 5% | 3% |
私人醫院、診所、 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1.5% | 2.5% | 2%或 1.5%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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